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公告
(甬国税公告2010年第1号)
现将《宁波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宁波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全市各级国税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税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税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幅度进行裁量的权力。
第三条 宁波市各级国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对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行政处罚,按照《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本规则是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在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操作规范,一般不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直接引用。
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规则规范的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种类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