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补充招标结果执行之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需采购集中采购落标的基本药物,按原有途径进行采购,原则上通过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选购《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目录》规定的剂型和规格。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各采购周期提交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具有法律责任。一旦计划提交,不允许拒绝收货。同时,提交的采购计划要合情合理,不得恶意报送采购计划,比如不合理的量,极少的品种、提交计划但拒不接收药物等等。自治区药采中心和盟市药采办要加强对少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故意扰乱基本药物采购秩序行为的网上监督。
各旗县(市、区)基层集中核算中心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的规定,认真履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货款归集和支付工作。如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货款归集迟延,则应动用基本药物货款周转金,必须在本结算区域内最后一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货到验收之日起30日内付款,确保政府行为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监管工作,切实保证辖区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财务核算中心认真执行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不参加和规避集中采购、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
六、自治区药采办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集中采购有关政策,严肃追究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各参与方的违约责任
一是对于入围基本药物不能保证及时配送,将追究生产企业的第一责任。对于不予配送或配送存在严重问题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经核实生产企业应承担主要责任的,除作不良记录外,自治区药采中心终止与问题企业签定的药品购销合同,并取消该药品在内蒙古自治区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销售权,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入围资格,二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并将处理意见在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予以公示,同时,报国务院医改办和国家卫生部备案。
二是基本药物不能及时配送属于配送企业责任的,督促生产企业按照配送协议,追究配送企业的违约责任。对于盟市遴选的区域配送企业,自治区药采领导小组将责成各盟市加强对经营企业的监督,对于不能保证基本药物配送的企业,及时解除其基本药物配送资格,并在二年内取消其参加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遴选和候选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配送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