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向承担本企业药品配送的经营企业提出了高额抵押金、搭售中标基本药物之外的其他药品、以高于中标价供货、明显压低配送费率等经营企业难以承受的要求;部分配送企业违背市场形成的一般配送费率提出过高的配送费用,致使一些生产企业在一些地区尚未寻找到合适的配送企业。部分生产企业和配送经营企业即使签订了配送协议,也是出于以上一些原因,生产企业未给配送企业供货,配送企业承担配送的一些基本药物尚未备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交采购计划后,配送企业无货可以配送。为此,内蒙古自治区药采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不能因为双方配送关系还未完善、手续尚未完备而影响基本药物的配送。不管双方之间存在什么问题,生产企业应首先为配送企业发货,配送企业要及时备货,双方之间需要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在首先保证基本药物及时、足额配送的前提下协商解决。
三、生产企业要统筹选择和调整负责本企业药品配送的经营企业,配送区域和配送量要相对集中
基本药物生产企业选择和调整配送经营企业时要相对集中,在一个旗县(市、区)最好只选择一家配送企业,以便能够集中数量,减少配送成本。生产企业要根据基本药物配送情况,及时调整本企业产品的配送企业。调整本企业产品配送企业可直接向盟市药采办提出申请,各盟市药采办同意后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系统网上变更配送关系。
四、经营企业要履行承诺,切实保证基本药物能够及时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配送经营企业应认真履行在参与各盟市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遴选前的承诺,履行与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签订的配送协议,按照《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切实承担起基本药物配送责任与义务,保证在接到自治区药采中心的订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企业负责的每一种基本药物及时配送到每一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禁用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保证使用中标的基本药物全部通过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系统采购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结果。采购自治区基本药物挂网品规,必须通过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系统进行采购,不得进行网外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