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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切实做好基本药物供应、备货和配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切实做好基本药物供应、备货和配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药采办字[2012]7号)


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配送经营企业,各盟市药采办:

  内蒙古自治区药采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2年1月10日召开全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启动暨培训视频工作会议,印发了《关于启动实施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2〕2号),决定执行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结果。

  在各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各盟市药采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于2012年1月中旬如期启动,到目前为止已经开展了四期采购工作。通过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大幅度降低,有效控制了群众的医药费用。但是,在网上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基本药物生产企业供货不及时甚至不供货、配送不能实现基层全覆盖、配送企业没有备货或配送不及时、不到位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和供应配送工作,切实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需求,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各参与方要严格按照《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切实履行承诺,认真落实药品购销合同,保障药品的供应和配送,确保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必须保证所有中标基本药物能够配送到全区所有负责直接采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请配送范围尚未覆盖全区负责药品直接采购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在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予以公告)的生产企业,要认真履行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前所作的承诺,以及中标后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按照《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确定的基本药物配送方式,自行选择经营企业或根据各盟市药采办遴选结果,选择药品经营企业签订基本药物配送协议,务必于3月15日前建立健全本企业中标药品的配送体系,确保本企业中标的基本药物能够及时配送到内蒙古自治区所有负责基本药物直接采购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要为承担本企业中标药品配送的经营企业及时供货,配货数量要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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