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2012年杭州市游泳场所开放工作意见》的通知

  第十四条 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应设置至少2个救生观察台,至少配备有取得救生员资格证的救生员2人,并按救生员工作制度配备足额轮换救生员上岗;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设一个救生观察台、一个救生员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和救生员。救生观察台高度不低于1.5米。
  天然游泳场所除按规定配备救生员外,还应配备与水域面积相适应巡逻、救生艇(船)和通讯设施。
  第十五条 人工游泳池水域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场所,现场至少有一名医务人员在岗,其他场所相应配备一名医务人员在岗。
  第十六条 公共游泳池应当按照行政许可证上核准的游泳人数规范经营,其中人工室内外游泳场所、综合性水上乐园应当按照人均游泳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内人均游泳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的标准。
  第十七条 游泳场所应当规范开放服务内容,在场所大门或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本场所的服务承诺事项、游泳人员须知及举报投诉电话。
  第十八条 游泳场所负责人和从事教学、救生、水质、医务、体检等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游泳场所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的培训、考核和注册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游泳教练员和在学校从事游泳教学的教师除外。
  游泳场所各类人员上岗着装应当有明显标识。
  第十九条 游泳场所开办游泳培训班和游泳夏令营的,社会体育职业指导员(游泳)每人每次所带学员数量,初级班不得超过8人,中高级班不得超过15人,同时做好学员的安全防范工作。
  游泳培训教学时,必须配备足额的游泳救生员上岗,社会体育职业指导员(游泳)与游泳救生员不得同时上岗兼职。
  未经游泳场所经营主体法人同意,场所外来人员不得开设游泳教学培训。
  第二十条 发生台风、雷暴雨、水域受污染等不适宜游泳活动的情形,人工室内外游泳场所或天然游泳场所应当停止对外售票,及时以劝阻人员中止游泳活动,引导人员进入安全区域。
  第二十一条 游泳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
  (三)不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四)每天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检测并予以公布;
  (五)游泳场所应向公众及场所工作人员公示游泳场所紧急救护方案,公示相关分工职责,明确现场管理规定;
  (六)公示游泳场所其他管理制度,实行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对游泳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予以警示;
  (七)场所监控区域应该覆盖全部水域及救生员位置,录像资料应保存10天;
  (八)每日应告示场所上岗从业人员名单照片,并提供有效上岗资质;
  (九)妥善保管游泳人员寄存的物品;
  (十)游泳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须遵守《杭州市水上救生员守则》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按照健康游泳原则,游泳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告知游泳人员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救生管理人员现场指挥,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活动;不得进行跳水、潜水、水中嬉闹等影响安全的活动,不会游泳者不得进入深水区;
  (二)遵守公共场所文明守则和游泳场所活动管理规定;
  (三)警示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精神病、癫痫和肝炎、皮肤癣症、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特别是醉酒者不得进入游泳场所游泳。
  (四)身高不到1.3米或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游泳应当有成年人陪同。
  第二十三条 发生溺水等重大伤害事故时,游泳场所应按紧急救护方案立即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抢救,即刻报告所在地的体育行政部门,并按规定通报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体育局报告,并于48小时内提交事情经过书面报告和电子监录视频资料。
  发生游泳场所涉及卫生危害事故时,游泳场所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游泳场所违反本规定的, 分别由相应责任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5:
杭州市游泳场所卫生许可条件

  一、设计卫生要求
  1、新建游泳场所必须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干扰。
  2、新建、改建、扩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水和消毒设备,采用氯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
  3、游泳池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外走道不滑易于冲刷,走道外缘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
  4、室内游泳池采光系数不低于1/4,水面照度不低于80Lx。
  5、游泳场所应分设男女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淋浴室每30-4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女厕所每40人设一个便池,男厕所每60人设一个大便池和两个小便池。其污水排入下水道。
  6、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cm)。应设有强制通过式喷淋设施,喷头数量不少于4个,其喷出的水不能进入浸脚消毒池。
  7、内部布局合理,保证泳客按照更衣室、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游泳池的先后次序进入游泳池。
  8、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涉水池时不应与成人游泳池相通,并应有连续供水系统。
  9、开辟天然游泳场所时,其水质应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规定,并设置卫生防护带。
  10、天然游泳场的水底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源。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
  11、严禁在有吸血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游泳场所。
  二、经常性卫生要求
  1、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2、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L硫酸铜。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mg/L。
  3、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在5-10mg/L,4小时更换一次,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余氯浓度应保持0.3-0.5mg/L。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