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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2012年杭州市游泳场所开放工作意见》的通知

  今年,继续要求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重点加强对小区内游泳池的开场审核申请的监管力度。小区游泳池的开场审核需着重做好以下几点的监督工作:一是必须明确游泳池产权归属的法律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游泳场所属公用设施,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游泳池的开放登记许可材料中必须提供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委托书,并要求在授权委托书中应明确法律连带责任和授权委托范围。若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在未违反《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则可征询已购产权人业主的同意,并由其余未售部分额度的开发商承诺,承担相应的开放联带法律责任。凡对法律主体不明确的,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则应严把准入门槛,有权拒绝开放。凡在没有明确法律主体和责任的情况下,且未经体育行政机关审核开放的游泳场所,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各区、县(市)立即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停止开放,并给予该场所行政处罚。凡擅自开场,造成死伤事故并情节恶劣、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于小区内游泳池对外委托承包的,必须提供产权人委托书(函)具体法律主体、资格单位真实有效的承包委托合同,必须明确法律责任。各场所产权责任人要对承包、被委托人的资质进行核实与调查,保证签订的承包委托合同真实有效。否则,产权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曾出现过严重安全事故的承包人,体育稽查部门必须严格控制和监督其承包游泳池的活动。今年,重申不得以个人名义承包物业小区游泳池。对小区游泳场所开放要求所属街道、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必须重点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追究。三是对物业小区带景观池性质的游泳池,必须严格按《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进行改造,验收合格才可经营使用。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不符合规定的场所,一律暂停开放。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务必落实好人员,加强针对游泳池对外承包现象的监管,从管理的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要特别加强对游泳场所硬件设置的监管,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各游泳场所的安全规范开放措施,应将此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以达到确保场所开放人身安全的根本目的。
  (六)齐抓共管,不断加强游泳场所开放安全工作
  2012年全市各游泳场所的开放,各区、县(市)体育行政职能部门应主动协调卫生、工商、公安、安监、质检、建设、物价、旅游、教育等部门,严格按职能部门管理权限和要求,对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全面系统进行游泳场所的综合管理,落实具体工作安排,提高服务质量,为全市群众提供良好的游泳健身环境。
  夏季高峰期,市体育局将继续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多项、多次联合执法大检查,注重对各游泳场所的明察暗访,依法抽查场所在开放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对于各种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筑牢安全生命线,确保全市游泳场所的有序开放,是全市游泳场所和行政职能门的责任,也是共同努力的目标。因此,各单位要加强协作,共同努力,齐抓共管,为打造杭州“生活品质之城”,提供健康、规范、合法的健身环境,作出应尽的贡献。

  附件2:
杭州市经营场所(游泳)准予开放通知书
X X X 体育局
X体审字〔2012〕第XXX号

  :
  依据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之规定,经对所递交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你单位(公司)申请的游泳池开放经营符合条件,本机关决定予以经营(注明:有或无游泳培训)准予开放,泳池核定人数为  人,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过期后需重新办理审核手续。
  申请人凭此通知书到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切实保障场所开放期间安全有序。

X X X 体育局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行政机关留存。

  附件3:
杭州市游泳场所安全开放承诺书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游泳健身活动,全面落实2012年度游泳场所开放各项工作,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本单位向社会及有关管理部门承诺: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2012年度全市游泳场所开放工作各通知精神,严格对照《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1-2003)和《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做好卫生、安保、物价等各项制度的落实与实施,规范操作,责任到人。积极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如有违反,自愿接受暂停营业进行整改和依法接受行政处罚的措施。

  承诺单位:         法人代表:
  (盖章)          (签 名)
二0一二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四份,许可登记时全部交许可登记单位。由许可登记单位分别抄送相关部门。

  附件4:
杭州市游泳场所开放规定和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游泳场所的开放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市民游泳健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家、省、市《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游泳场所卫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第一部份:游泳场所)》(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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