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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2012年杭州市游泳场所开放工作意见》的通知

  今年,为提高游泳场所经营的管理质量,我们将继续开设游泳场所负责人培训班;为提高水质处理员的业务水平,市体育局将与市卫生局共同新设游泳场所水质处理员培训班,经营开放游泳场所必须报名参加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作为从业人员开放条件要求。具体培训时间、计划另行通知。
  全市游泳场所开展游泳培训的教练,必须配备具有社会体育职业指导员(游泳)证的资质人员担任,并按要求将资料报管辖区域体育行政部门,在申请开放时同时申报,凡不能达到要求的,并不承诺规定事项的,均不作为开放游泳培训场所。各级体育行政稽查部门要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加强对行政辖区内游泳场所开设游泳培训活动稽查管理,对开放条件要求不符的,可依法责令暂停培训活动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可依法责令暂停经营。
  (三)多措并举,不断完善场馆各项管理制度
  全市游泳场所要切实按规章制度所赋予的职责执行,严格按照《杭州市游泳场所开放暂行规定和要求》,规范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重点把握以下问题:一是要实行开放投保制度。场馆办理不少于100万元的公共责任险,同时应提供服务开设人身意外伤害事故险服务窗口;二是要建立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在开放期间现场岗位必须要有专人分管负责,坚持领导值班制度;要在治安、卫生防疫、防电、防震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方面,做好防控工作;三是落实公示制度中的规定,要在本场所显要位置设置工作人员公示牌按照照片、姓名、职责、证件号码的格式,将本场所的直接负责人、承包人、救生员、社会体育职业指导员(游泳)、水质处理员等工作人员职责信息统一上墙公示,尤其是要做好当日场所职业上岗从业人员公示制度,做到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各场所必须做到直接负责人现场值班制;四是要制定并落实安全救护紧急预案。将紧急预案以流程图的形式公示在场所内显眼位置,场所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也应上墙对外公布;五是要建立水质情况记录告示制度。水温、浊度、PH值和余氯含量等相关指标,及时更新;六是要建立完善投诉登记和处理制度。体育部门的投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各游泳场所要在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所在行政辖区的相关部门投诉电话;七是要认真做好游泳场所游泳健康制度的落实工作。加强对游泳者的健康管理,努力确保全市游泳场所开放按《杭州市游泳场所卫生许可条件》(附件3)要求执行;八是建立全市游泳场所安装水域区域电子监录设备制度。游泳项目作为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为加强游泳区域安全防范措施,强调全市各游泳场所在开放前,作为开放必备条件之一;九是继续完善安全监督制度。市体育局将进一步做好游泳市场监督手机信息平台互通,重点落实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担任全市游泳场所安全业余监督员队伍,拟制相应职责权限,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措施,完善社会监督制度。十是建立全市水上救生员(游泳)培训监管力度,名册予以网上公示管理制度。协调市水上救生协会建立全市培训(复训)救生员名册,网上公示。加强水上救生员管理,严格规定水上救生员上岗,禁携和使用手机。凡因严重违规,被开除的水上救生员,当事游泳场所应书面报告市水上救生协会,经查核,通报全市各游泳场所。该水上救生员再从事同职业,须由市水上救生协会进行再培训,经职业鉴定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严密组织,认真做好游泳健康制度的落实工作。
  加强对游泳者的健康管理工作,全市各游泳场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卫生健康制度落实工作:一是要完善我市游泳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全市游泳场所继续实行游泳者健康申报制度,凡已经过本年度有效体检的游泳者,可以在参加游泳活动时进行健康申报,具体健康申报制度的流程由各游泳场所公布实施。申报制度要求游泳者积极配合,自觉履行健康申报,要求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游泳者要对本人申报的内容负责,全市各游泳场所必须对参与健康申报的人员进行登记,并做好便民工作,不能留予形式。二是凡已取得当年体检合格证明的游泳者,可在进行健康申报后参加游泳健身活动。三是未经过任何体检的游泳者,或不能有效证明本人健康并适合游泳健身的人员,游泳场所可以从确保游泳者的人身安全角度出发,建议在取得有效体检合格证明后,才能参加本场所的游泳健身。四是提高服务质量,可设置专职的卫生医务人员进行健康情况筛查工作。五是各游泳场所要按照要求,做好游泳场所的卫生健康申报登记,建立统一台账,进行登记、核实、备案。对于开放过程中发生关于健康申报的纠纷与误会,要耐心劝导、帮助和解释。不以非正当理由设置门槛,限制市民健身权利。对于违反规定,疏于管理,放任自流的,将依法追究场馆管理人的责任。六是要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水质处理、检测和预防消毒等必要的工作管理,要积极采取措施,预防“红眼病”、“腺病毒”等与游泳相关疾病的暴发流行,自觉接受监督部门的管理。游泳健康管理制度情况列入评选全市先进游泳场所依据。具体要求参照《杭州市游泳场所卫生许可要求》(附件5)和《杭州市游泳者健康申报单(参考)》(附件9)。
  (五)依法监管,努力确保场馆开放合法环境
  为确保游泳场所的安全开放,提高体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效率,今年的游泳场所开放审批继续实行分层目标管理。分别按以下两点进行:一是场所在2011年已办理过游泳场所开场临时许可手续的,从即日起办理开场年审申请,在填写《2012年杭州市游泳场所开场年审申请登记表》(附件6)《杭州市游泳场所基本情况申报表》(附件7)并加盖公章后,到本场所管辖行政区域内体育(社发)局进行开场年审申请登记 (各区、县、市年审登记地址见附表)。各管辖区域体育管理部门须将本辖区内所有进行过开场登记的游泳场所名单,以及今年未开场的游泳场所名单统一整理后,于2012年7月10日前,用Excel电子表格的形式以《杭州市游泳场所开放情况汇总报表》(附件8)的形式报至市体育局体育市场稽查队(电子邮箱地址为:jxq201@163.com,传真:85124629);二是对西湖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八个区域2012年新建申请开场的游泳场所,仍需将新开场审核材料在开放前按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报送至杭州市体育局驻钱江新城(解放东路18号)行政审批中心H楼一楼67号窗口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由市体育局依法先行登记的,将会同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实际勘查情况后,审定是否达到开场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准予开放通知书。
  全市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市级游泳场所开放工作会议后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统一组织召开辖区内所有游泳场所开放的工作会议,集中开展游泳场所安全学习和工作布置;二是要加强对游泳场所的日常稽查,建立和完善稽查台账制度,将游泳管理工作进行细化和量化。游泳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希望各级体育行政职能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加大对辖区内游泳场所的执法力度,做好详细执法稽查计划,召开区域工作会议和行政执法管理工作会议, 并保存相关影像、文字等资料,以备年底总结交流,并将作为各管辖区域行政职能部门体育市场管理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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