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国土、林业、园林、增绿添彩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控制范围划定方案;
(二)方案完成后征求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组织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三)经合法性审查及社会风险性评估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项会议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因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对控制范围进行局部调整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实施单位依据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关文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
(三)经合法性审查及社会风险性评估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项会议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禁止建设区域除涉及生态涵养、水土保持、雨洪利用、园林绿化、地质灾害防护等相关工程,禁止其他一切建设活动。
涉及国防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调整控制区域范围。
第十条 有条件建设区域内的功能区域划定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项会议审议决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优先原则:生态保育与生态建设并重,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建设工程竣工后,场地周边原始地貌及植被的恢复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验收。
(二)山水和谐原则:保护好浅山区域自然山体,强化城市景观视廊,强化建筑体量和样式的控制,建筑设计宜小、宜散、宜低,完善基础服务及公共服务的配套设施,突出山水城市特色,创造优美、舒适的城市人居环境。
(三)公共安全原则:预防地质灾害,遵循自然山体的延续性肌理,避免大填大挖、侵蚀自然山体,确保山体自然生态格局的完整性。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调整区域控制范围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