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
([2012]第4号)
《张家口市中心城区浅山区域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3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21日起施行。
市长:侯亮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张家口市中心城区浅山区域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1]155号)文件精神,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加强我市浅山区域生态保护力度,保障城市生态系统安全,避免次生地质灾害,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浅山区域是指城市快速路外侧起,至桥东、桥西辖区增绿添彩绿化范围外围止,实行规划控制的特定区域(具体范围详见《张家口市中心城区浅山区域建设管理控制范围》图)。
浅山区域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浅山区域根据生态涵养、水土保持、雨洪利用、园林建设、地质灾害防护等因素,划定为禁止建设区域和有条件建设区域。
第四条 规划、国土、住建、环保、发改、水务、林业、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浅山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控制区域的确定及调整
第五条 禁止建设区域包括:水源保护区;坡度大于25%的山地、林地;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绿地;其他需要进行生态涵养保护的区域。
第六条 有条件建设区域指浅山区域内除禁止建设区域以外的区域,包括现有各类村、镇居民点。
第七条 浅山区域控制范围按以下程序划定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