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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来我省工作的外国专家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我省的政策规定和聘请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从事与本人专业、技术相应的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聘用外国专家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是外国专家办理来华工作手续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原聘请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7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外国专家证》注销手续,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办理外国人居留资格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聘用双方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聘用双方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无效的,外国专家未超过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外国专家超过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二条 对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要严守国家保密规定,要切实保证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公开宣传和报道外国专家及其事迹前,须征得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外国专家在我省工作突发事件,按照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外国专家在江苏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苏人通〔2008〕114号)处理。个体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件,按涉外事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引进高层次外国专家。对在我省工作期间,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省政府授予“江苏友谊奖”,特别突出的,申报中国政府“友谊奖”。各省辖市也可设立相应的奖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内容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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