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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外国籍创新、创业人才;
  (七)我省紧缺急需的其他外国籍高层次人才。
  第十条 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须先行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获得资格后,聘请单位每年须参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联合组织的年检。
  第十一条 中等以下教育机构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由所在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受理与初审并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批。其他单位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由省外国专家局受理与初审并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第十二条 凡从事派遣或介绍外国文教专家到中国境内工作,并代为办理来华工作相关手续等聘请活动(仅提供外国文教专家信息服务的除外)的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文教专家派遣及中介机构),应先行申请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拟向中国派遣文教专家并在我省设有办事机构的境外组织,须向省外国专家局提交“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申请。经资格认可后,方可从事外国文教专家派遣或中介等活动。
  第十三条 外国文教专家派遣及中介机构不得向没有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的单位介绍外国专家;不得介绍不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到中国境内以文教专家身份工作。派遣机构向异地派遣外国专家时,《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可由派遣机构代为申请;《外国专家证》由实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但在申请时须提交《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第十四条 凡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的单位,均须进行登记并于每年一季度填报上年本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数据。
  第十五条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证》等证件均免费办理。
  第十六条 外国专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前,要详细了解其学历、工作经历、健康状况、宗教背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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