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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2]19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教育局、公安局、外事办公室:
  为鼓励和吸引外国专家来我省工作,规范外国专家的聘用和管理,保护外国专家和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制定《江苏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江苏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外国专家来我省工作,规范外国专家的聘请和管理,保护外国专家和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我省外国专家的归口管理部门,省外国专家局(省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 聘请外国专家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和“人才优先,以用为本”的引智和人才工作方针。工作中加强科学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我国人员承担的任务,一般不聘请外国专家担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我省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我省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领域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我省规模以上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我省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我省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我省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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