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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12]7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三)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131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4508元)。
  (四)单位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2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全市机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2010年、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分别为2579元、2902元),可申请降低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三)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2010年、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分别为1720元、1934元),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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