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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九)市(县)国资部门对本地从事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交易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对暴露问题的处理情况。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作出处理。

  三、检查方式与时间安排

  (一)检查方式。本次检查采取各单位自查、省国资委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时间安排。4月10日前,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4月15日后,省国资委组织专门人员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专项检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具体,相关部门、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开展工作的相关领导人员、责任部门,保障检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做到自查不留死角,处理坚决彻底,该补充资料的要补充,该完善手续的要完善。要健全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建立产权转让工作日常联系和沟通机制,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的监督检查。

  (三)严查违规违纪行为。要加大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要坚决查处。通过监督检查使各单位、部门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及时完善内部制度规定,建立统一、严密、规范的制度约束机制。

  (四)严肃检查工作纪律。在检查中涉及的有关部门、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及个人,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有单位或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拒不配合等抵制检查的行为,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原则、遵守纪律、依法检查。

  (五)及时上报自查情况。产权转让方须在自查基础上填写《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自查表》,按产权隶属关系逐级报省属企业或市国资委汇总。省属企业和市国资委须填写《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汇总表》,并认真分析和总结,形成书面自查汇总报告,于2011年4月10日前报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自查报告要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产权管理处联系人:甄建敏(0571-87059573)、陈梅(0571-87059502),传真:0571-87059504,电子邮箱:cqc_sgzw@zj.gov.cn。

  附件:1、2011年度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汇总表

  2、2011年度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自查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1:
  2011年度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2012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转让单位转让标的     (企业名称+股权比例)净资产价值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价款支付方式已实收价款受让方名称转让日期
帐面值评估值挂牌价成交价公开 挂牌场外协议全额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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