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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接收企业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或备案工作,并在报送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确认(备案)表》上签署是否予以确认或备案的意见,送达企业。并按规定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设在我省的企业,需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审核确认或备案手续。总机构设在我省以外的企业,其设在我省的二级分支机构需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应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审核确认或备案手续。该二级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二级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六、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七、各地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和管理需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和规范审核确认和备案管理,在审核确认和备案时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八、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提高企业对有关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有关办理程序的认知度,增加工作透明度,认真及时地为企业办理相关审核确认或备案事项。加强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问效管理,及时发现优惠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如发现企业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标准的,应立即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并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向上一级国税机关反馈。

  附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确认(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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