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黔国税函〔2012〕82号)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国税系统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省主管国税机关(县及县以上,下同)负责对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核确认和备案管理。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第一年提出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须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实行备案管理。对于2011年度已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预缴企业所得税且2012年需继续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减按15%税率预缴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12年5月31日前重新审核确认和备案。
三、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自行对照减免税条件,如实填写《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确认(备案)表》(见附件),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或备案。企业未经审核确认或备案的,不得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审核确认或备案的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并作相应的纳税申报调整。
四、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企业填报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确认(备案)表》,审核是否填写完整,如存在缺项、漏项、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未达标、无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无企业公章等情况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