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河道水域责任区范围,为其驳岸、护坡包括水面范围;无驳岸的,为其沿岸两侧规划控制线包括岸坡、护坡、水面范围。
第十二条 车站、码头、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责任区范围,为其运营管理区域范围。
第十三条 科研园区、工业园区责任区范围,为其所辖区域的公共区域范围。
第四章 责任人确定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广场、过街天桥等属于城市公共设施,纳入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小街小巷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
(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其管理者、使用者负责;
(四)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或者产权所有人、管理者负责;
(五)城乡结合部由该地域的行政管辖机关负责;
(六)车站、码头、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及其经营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七)展览展销、商业活动、饭店旅馆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其管理者、使用者负责;
(八)个体门店、摊档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
(九)集贸市场、设摊商业区由主管单位负责;
(十)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或者其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十二)河道水域及河堤管理区域,由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负责;
(十三)城市道路绿化带由园林管理机构负责;
(十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划定,并明确负责单位及负责人;
(十五)责任交叉或者责任不明确的地区,由辖区政府确定责任人。
第五章 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落实卫生责任人,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整洁。总体卫生标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