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
(七)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材料;
(八)《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九)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文书审核岗调查核实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当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跟踪管理,督促纳税人在批准的缓缴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申请及信息录入、资料和信息的接收及传递、文书销号等工作,并对下列过错负责:
(一)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而受理申请的;
(二)综合征管软件录入的纳税人申请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数据不一致,录入信息不规范、完整的;
(三)未及时录入、传递、接收、处理延期缴纳税款电子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文书审核岗负责资料审核、调查核实等工作,并对下列过错负责:
(一)纳税人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而初审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或者纳税人申请理由符合法定情形,而初审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数据,或者未按照要求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导致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有关信息失真的:
1.《资产负债表》填写的货币资金余额与纳税人现金、银行存款的期末余额之和不一致的;
2.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与纳税人提供的全部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现金余额之和减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后的余额不一致的;
3.纳税人未提供当期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的;或者支出预算与上期存有较大差异,且无正当理由的;
4.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调查核实,或未按照规定接收、处理、传递延期缴纳税款资料的。
5.签署纸质资料的意见与签署电子信息的意见不一致的。
第二十三条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负责作出审批决定,并对下列过错负责:
(一)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的;
(二)未及时接收、处理、传递延期缴纳税款电子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