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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


  2.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文书审核岗人员初审同意延期缴纳的,应签署“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缴纳税款,初审拟同意延期缴纳”。

  (二)文书审核岗人员审核拟不同意延期缴纳的,应签署“纳税人不具有法定的特殊困难,初审拟不同意延期缴纳”,并立即告知纳税人初审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

  (三)文书审核岗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填写的电子信息的初审意见不应超过60个字符,但应简明精炼、完整真实地描述调查核实的事实、同意(或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纸质资料、电子信息的初审意见,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文书审核岗人员初审拟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应于1个工作日内上传省局;延期缴纳税款的纸质审批资料由文书审核岗人员归集、整理后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四章 审批

  第十七条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接收各县(市、区)局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电子审批信息,应自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延期缴纳税款的电子审批信息传递给主管国税机关。

  第十八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应及时接收省局电子审批信息,并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文书销号、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纳税人,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文书审核岗人员应将下列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审批的纸质资料,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征管资料管理办法》归集、整理、装订、存档,并对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一)加盖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公章的《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审批表》;

  (二)资产负债表;

  (三)现金、银行存款总分类账(上月末至申请日)的复印件;

  (四)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五)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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