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税款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公告顺延天数顺延。
第八条 总机构、分支机构均是本省国税机关管辖的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资料由总机构统一提供。
(一)总机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依本办法向其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报相关资料。
(二)分支机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总机构应向所属分支机构提供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资料,由所属分支机构依本办法向其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报相关资料。
第三章 受理和审核
第九条 办税服务厅应根据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
(一)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录入相关申请信息:
(1)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2)申请理由符合法定情形;
(3)提供的资料齐全、填写的内容完整规范;
(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申请,应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告知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的将自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纳税人领取批复文书的时间为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日内。
第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应于受理纳税人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资料、电子信息传递给文书审核岗。
第十二条 对A级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由文书审核岗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在1日内补正或重新填报;
对D级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由文书审核岗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后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