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为优化纳税服务,建立适应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流程,现将修订后的《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解读稿(略)
2.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审批表(略)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流程,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是指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对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其延期缴纳税款决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信息传递、资料管理等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特殊困难是指: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涝、地震、雪凝、火灾、爆炸等灾害。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