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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林业局关于建立党员“先锋创绩”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昌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林业局关于建立党员“先锋创绩”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党委、党支部:

  为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建立党员发挥作用、保持先进性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党内有关规定,按照《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全市建立党员“先锋创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办字〔2012〕33号)精神,经局党委研究,结合局系统实际,制定了《南昌市林业局关于建立党员“先锋创绩”制度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4月15日

  南昌市林业局关于建立党员“先锋创绩”制度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建立党员发挥作用、保持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为推进我市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建设和谐富裕文明南昌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按照《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全市建立党员“先锋创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办字〔2012〕33号)精神,经局党委研究,结合局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要求,紧贴南昌建设更高水平“两篇文章”的任务和林业农垦事业发展的需要,将党员义务具体化、先进要求明细化、考核评价公开化,为党员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搭建平台,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的党性意识、责任意识、发展意识和先进意识,激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内在动力,提高服务群众和做群众工作的本领,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推进我市林业农垦工作再上新台阶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建立党员“先锋创绩”制度,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面教育。注重激发广大党员创先争优的内在动力,培育、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对照标准明方向,对照先进找差距”的氛围,充分调动党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既互相帮助、共同进步,又维护团结、增进和谐。
  (二)坚持群众路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虚心向群众学习,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注重听取群众的评价,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三)坚持分类指导。根据各单位不同的工作特点,结合党员的年龄、文化和岗位差异,有针对性地设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领域“先锋创绩”的评价项目、评分标准等,不搞一刀切。
  (四)坚持注重实效。把党员“先锋创绩”与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与推动机关干部深入基层经常性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访民情、解民忧、保民安”)结合起来,与抓好本单位各项中心工作,搞好“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实施好局属农垦企业改革发展任务等结合起来,切实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三、主要内容
  党员“先锋创绩”制度是指采取分类管理的形式,将《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新形势新任务对党员提出的新要求进行细化、量化,将党员在理想信念、责任意识、服务群众、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登记、定期公示、量化评分。量化评分体系主要由基本项目和加分项目两部分构成,基本项目主要是考核党员履行基本义务方面的现实表现情况;加分项目主要是考核党员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联系服务群众、发展本地经济、热心公益事业等方面的突出表现情况。
  党员“先锋创绩”的内容要按照“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五个方面的要求,结合创先争优活动中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的主要内容和开展“作风大转变、效能大提升、环境大优化”集中整治活动以及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等活动的要求来确定,主要包括:
  (一)带头学习提高。1、自觉践行终身学习理念,认真学习中国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2、自觉参加党支部、党委和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3、自觉研习业务和新技能。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提高工作效率、提高自身政治素养,增强服务林业和农垦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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