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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公安局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二十六)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
  (二十七)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200元岗位补贴,期限1年,同时,服务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对象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补贴;非服务型企业招用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补贴。各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二十八)按照规定,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外地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准予在用人单位登记集体户口;用人单位不具备登记集体户口条件的,可在公共服务机构落户。
  (二十九)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六、保障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三十)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三十一)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
  (三十二)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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