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享受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的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规定执行。允许高校毕业生租用、使用高校范围内的相应场地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对在校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保留学籍,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并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工龄。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
(十三)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额度5万元,还款期限3年;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还款及时、信誉度高、企业成长性好的,给予每年10万元的循环贷款支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十四)建立市级创业项目库项目,定期在平面媒体、网站向社会推介创业项目,每个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参加创业项目专题推介会等方式,免费选择3个创业项目,并由管理、财务等方面创业服务专家免费进行评审和论证。对选择我市创业项目库的优秀创业项目开展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高不超过20 万元的全额贴息贷款。
(十五)凡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的创业类展会,预留20%的展位,经审核,符合参展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展。参加其他各类国内外会展,经企业纳税地政府部门认可后,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连续补贴最多不超过3年。
(十六)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网上创业。高校毕业生创办网店,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自主创业补助、社会保险费补贴、一次性创业奖励等奖励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在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实名注册认证,从事电子商务(网店)经营,稳定经营三个月以上且月营业额超过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也可认定为网上创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十七)为促进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带动其他人员就业,培训机构采用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荐的各类创业培训项目的,可以享受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