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
(七)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八)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项目。每年定期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我市对参加到村任职和“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发放工作、生活补贴,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每年专门安排部分公务员招录职位,定向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天津生源大学生和“西部计划志愿者”天津选派的大学生。区县和乡镇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的,要拿出一定的空缺职位专门面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3 年内报考本市高校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服务年限计算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九)继续做好选调生工作。选调全国重点高校中政治素质好,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并有发展潜力的优秀毕业生,重点选调本科生、研究生中的共产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到基层培养锻炼。
(十)鼓励毕业生入伍服役,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考学升学优惠、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就业安置帮扶等优惠政策。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十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享受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环保节能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以按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