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公安局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税局、市征兵办、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津人社局发〔2012〕26号)


各区县组织部、公安局、财政局(地税局)、人力社保局、公务员局、国税局、人民武装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是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员工30%及以上的中小企业,在申报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技术改造贴息资金项目时,可优先给予支持。
  (二)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3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三)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以及零就业、单亲、低保等困难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
  (四)发展楼宇经济,对纳入全市重点支持的中心城区商务楼宇,以2010年纳税额度为标准,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对引进高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鼓励吸纳就业。
  (五)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六)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