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29号)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市教委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缓解我市部分企业“招工难”,按照市委、市政府“调结构、惠民生、上水平”的要求,现就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的意义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招工难”是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对优化劳动力供需结构产生的影响。要充分认识到劳动力总量过剩向结构优化转变、体能型向技能型转变、供需基本稳定向适度流动转变、成本优势向素质优势转变是经济发展的必经进程。需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加以应对,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努力实现我市经济稳中求进、稳中求好、稳中求快。
二、确定目标任务,定向定量帮扶
围绕经济总量大、企业产值高、用工数量多的企业的用工需求,按照保重点、定方向、定数量、定责任的原则实施帮扶。
(一)建立企业用工需求动态监测制度。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普遍建立企业用工监测点,安排专人对企业用工需求和供给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分析供需变化原因。建立企业用工需求目录,将重点项目、需求大户中需求量大、缺工严重、对企业生存发展影响较大的工种岗位收入目录,加强重点监测,及时掌握缺工情况,做好工作预案,全力加以应对,储备和提供企业急需的人力资源。
(二)加强校企合作。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用工需求情况,向职业院校下达学生实习、实训计划,与企业签订实习、实训协议,明确人员数量、岗位、待遇、时间等。行业内的职业学校要积极与企业对接,优先满足行业内企业人力资源需求。
(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围绕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需求大户开展就业服务,签订企业用工服务协议,及时补充人力资源。指导劳务派遣组织与用工企业签订定向定量的劳务协作协议,满足重点企业的人力资源需求。
(四)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巩固发展外省市劳务协作基地,根据辖区内重点项目、用工大户的实际需求,与劳务协作基地签订对口协作协议,储备和引进企业所需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