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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关于车辆购置税业务新征管办法的通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关于车辆购置税业务新征管办法的通告


  2011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以第27号令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现将有关业务变动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消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车主在向公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后,不用再到税务机关办理以上三项业务。换证、补证业务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三、调整实地验车业务。只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实地验车,其他车辆不再进行实地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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