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我县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域分布在西部高寒山区的少数民族贫困村,与东部地区相比,条件差,贫困程度深,贫困面广,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必须坚持因地制宜,按照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地域分布特点、贫困成因,实行分类指导。
(三)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帮扶和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贫困群众脱贫致富需要政府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帮扶,但归根结底要靠自我奋斗。在加大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各界帮扶力度对扶贫对象进行扶持的同时,要加强对扶贫对象的宣传教育,大力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克服依赖心理和等靠要的思想,在国家和社会的帮助下,自立自强,努力改变贫困面貌。要鼓励扶贫低保交叉对象通过扶贫开发走出低保,减少对低保的依赖。
三、衔接内容
(一)程序衔接。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扶贫、民政、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使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工作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在具体操作上,要严格申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和公告公示要求,认定扶贫和农村低保对象。对于两种对象的申请,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各自识别指标分别进行调查核实,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属于扶贫申请对象的,报县扶贫部门审批,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报县民政部门审批。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扶贫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意见、审核意见和审批结果。对已核实的农村低保对象,县民政部门在进行复核时,要配合扶贫部门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申请意愿的确认为扶贫对象。
(二)政策衔接。对农村低保对象,要力争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农村扶贫对象,要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采取产业开发、扶贫易地搬迁、雨露计划培训、危房改造、扶贫经济实体股份分红、小额信贷、互助资金、教育免费及补助、医疗救助、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帮扶等形式,确保扶贫对象受益。
(三)管理衔接。县扶贫、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别建立农村扶贫和低保对象档案。会同统计、残联等部门,加强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的动态管理,两种对象调整同步进行。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的生活情况,对于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对象,要按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于实现脱贫致富的对象,经民主评议和公示无意见后,要停止相关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于收入下降到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农村居民,要适时地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于返贫的农村居民,要适时地将其吸纳为农村扶贫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