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县公路局:负责所管辖公路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承建管理任务的公路交通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负责所辖公路范围内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的巡查、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负责组织监测,及时采取治理措施;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的监管和后期维护管理,将地质灾害监测工作纳入交通设施安全维护日常工作中;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所辖公路安全畅通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及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疏通方案并组织实施,迅速恢复交通。
(九)县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资金的筹集、安排和拨付,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十)县公安局:负责指挥地质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地质灾害现场的治安和人员疏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
(十一)县水利局:负责水库、水利设施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在建水库、水利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防治工程质量监管;负责水库、水利工程的建设和后期维护的监管,做好水库、水利设施的安全隐患巡查、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及时采取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负责水文、水情分析预测,发现洪灾险情,及时向有关地区和相关部门通告情况,帮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因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水库、水利设施及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负责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二)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处置期间的气象信息,同时进行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协同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发布全县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十三)县安监局:负责协调组织安全生产救援队伍参加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对影响或威胁工业企业、各类矿山企业等生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检查、排查,发现地质灾害安全隐患,责令工业企业、矿山开采个业整改;负责督促企业将地质灾害监测和治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工业企业、矿山生产安全或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负责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