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职责的通知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职责的通知
(三政办发〔2010〕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做好我县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高灾害应急防御能力,有效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和重大险情,快速、及时、妥善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现就相关部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县国土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指导、监督有关部门作好地质灾害预测预警工作;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同时组织专家和专业单位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方案,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及时组织力量赶赴地质灾害现场,抢救伤员,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力量实施先期应急处置。牵头组织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三)县武装部、消防大队、武警中队:负责组织协调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灾区抢险救灾、转移灾民,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四)县委宣传部:要把握抢险救灾应急宣传工作导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宣传单位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五)县发展与改革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及灾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

  (六)县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城建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负责工程建设诱发的地质灾害的抢险工作,参与协调灾区政府开展市政道路、路灯、供水等设施的抢修。

  (七)县交通局:负责对所辖管养的县乡道路和在建、改扩建道路以及港口、码头地质灾害的监控和排查治理工作,以及警示标志的设置;负责所辖县乡道路、港口、码头因地质灾害引发的道路中断和港口、码头破坏的抢修工作,保障所辖管养县乡道路交通车辆通行以及港口、码头的运输船舶的装卸;负责应急抢险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车辆、船舶码头的调配组织;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所辖县乡道、港口、码头的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及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疏通方案并组织实施,迅速恢复交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