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提出全县新建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及申报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组织实施三江县生态县建设工作。
(七)负责全县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反生物、反化学、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八)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环保产业技术市场,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承担的主要行政审批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发生重大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开发半生放射性矿及伴有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