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政办发〔201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三江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三江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县党委 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县人民政府
机构设置的通知》(三发〔2010〕19号),设立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污染防治、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和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增加组织实施三江生态县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提出本辖区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方面的建议,并监督实施;参与研究全县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全县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拟订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订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县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承担全县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