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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负责全县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全县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六)负责全县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解决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七)审查水利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负责水利科技成果管理及技术推广;组织拟订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申报经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库、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

  (九)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堤防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节水排水、农村饮水安全及村镇供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水能资源和地方电力农村水电的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有关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三)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工作,依法负责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堤防的安全监管。

  (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

  县水利局承担的主要行政审批事项共23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15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8项,按《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江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三政发〔2009〕16号)规定执行。

  四、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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