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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九)承办自治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审批。

  (三)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四)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许可。

  (五)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县卫生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卫生宣传等工作;协调和督办各股室的业务工作,制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机关党务工作;承担卫生系统行风建设。

  (二)公共卫生股

  组建公共卫生监测和预警系统,在自治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授权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拟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收集、整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资料;组织检查应急经费、设备、设施、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物资和技术储备情况;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指导各乡(镇)、村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和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及处理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负责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故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突发重大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负责卫生系统人事招聘、干部任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调配工作;负责干部职工工资福利管理、离退休人员服务和管理,亡故职工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审核申报等工作;负责工资统计、干部人事统计编报工作;组织和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卫生人事制度改革与调研、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的制定等工作;组织全县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审核及申报推荐工作。

  (三)农村卫生与妇幼保健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农村卫生方针、政策以及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导农村卫生服务和业务工作;研究拟定全县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农村卫生改革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承担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职责;组织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培养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人才;组织实施城乡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开展农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组织实施卫生支农和卫生扶贫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国际、国内有关援助或捐赠的农村卫生项目的指导和监督及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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