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在审计或审计调查中发现经济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审计并及时向县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五)管理和指导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指导、监督管理本县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七)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审计局设五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1.负责贯彻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布署,协调上下级业务部门的关系;2.负责机关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工作;3.负责草拟、修改本机关重要文件,做好保密机要、信访、督查工作;4.负责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和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5.负责财务、保卫、后勤保障等机关行政管理工作;6.负责机关职工业务培训教育和职改工作。7.负责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情况统计表;8.负责监督、指导县直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财政金融审计股
1.负责对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县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县金库办理预算资金收纳拔付情况、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2.负责对乡(镇)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3.对自治区审计厅授权、市审计局组织,审计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和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行政事业审计股
1.负责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2.负责对县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和党政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3.负责对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和所属的经济实体的财务收支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专题审计调查。4.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社会福利、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5.根据审计署、区审计厅的授权,负责对县直各部门、经济实体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援助、贷款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6.负责对本县工业、交通、畜牧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医药、旅游、电力和由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邮电、烟草、石油等企业及所属的经济实体、各局归口管理财务单列经济实体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和主导地位企业的财务收支和预算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以及专项资金审计和专题审计调查。7.负责对县直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行审计,以及有专项资金审计和专题审计调查。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的规定,负责对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本县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其他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负责对本县国有企业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