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收购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收购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收购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收购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措施;
(五)计划到年度末收购储备土地规模。
第八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在实施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时,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土地收储范围
第九条 下列土地的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
(一)原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
(二)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四)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五)因土地使用权人存在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行为,出让人依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依法收回的其他土地。
第十条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履行有偿收购或补偿收回: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出让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致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法履行,受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四)土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国家规定最低限价的;
(五)关、停、并、转、撤、迁及破产企业需要盘活的存量闲置土地;
(六)用地单位主动放弃土地使用权,要求市政府收购所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七)按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外延可依法先行征购的集体土地。
第十一条 为实施城市规划或按照环境保护要求,“退城进郊,退二进三”及企业外迁的,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等价的原则进行土地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