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政发〔201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伊春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伊春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确保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的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活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是指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通过对土地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征购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前期开发整理后进行储备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负责具体操作。
第二章 土地收储计划与管理
第五条 土地收购储备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金融等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共同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根据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组织实施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征购、收回、储备、开发、供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