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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政发〔201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民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应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组织,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管理。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应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让利于民的原则。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要求,建设项目的选址原则限定在棚户区内。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统筹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并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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