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本级政府的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创建活动等考评范畴。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完善考评和问责机制。对在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依法实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火灾事故,凡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按照规定追究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快消防法制建设。加大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并严格执行火灾隐患整改机制、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划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火灾危险性消防安全保障能力的评价机制,建立消防部门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制度。
三、全面提升城乡抗御灾害整体水平
(一)加强城市消防站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科学布局和建设消防站,保证消防站的数量与建成区面积同比增长。到2015年,中心城区保留现状特勤消防站1座,普通消防站1座;规划新建普通消防站2座。各县(市)、区、局要依托消防站建立和充实扑救和处置急难险重火灾和灾害的专业队伍,在特勤消防站建成5个攻坚组,在普通消防站建成3个攻坚组。
(二)完善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要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把消防站建设纳入城市(镇)总体建设规划,使消防站建设辐射至乡镇和农村,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消防救援格局,形成道路交通和城市建筑综合的消防救援网络体系。2012年年底前完成特勤消防站装备建设。“十二五”期间,各级消防站营房及装备建设100%达标。各级供水单位应依据《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范》,结合高寒地区实际,建设防寒型消防上水鹤。防寒型消防上水鹤应当与城镇开发、老城区改造、新建工业园区和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城市附近的公路应充分考虑城市发展、沿公路各类建筑增多等因素,按市政道路同步建设消火栓等消防基础设施。鼓励农村地区建设消防上水鹤。2012年年底前,伊春区、南岔区、友好区、铁力市、嘉荫县建城区内消防上水鹤数量达到《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范》要求。“十二五”结束前,各县(市)、区、局建城区消防上水鹤数量达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