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政发〔201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伊春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拓宽招商领域,提高引资质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以引进产业项目为主要内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为主要形式的特定行为。
第三条 表彰奖励对象为做出突出贡献的招商引资引荐人(中介人),引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团体。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位引荐人(中介人)。
第四条 对招商引资引荐人(中介人),根据引进项目的规模和对我市经济增长、就业、税收等方面的贡献,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不含房地产开发、矿山开采、风电项目)。
(一)投资总额1亿元至5亿元的产业项目,对引荐人(中介人)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投资总额6亿元至10亿元的产业项目,对引荐人(中介人)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对引荐人(中介人)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
(四)对地方经济拉动作用强的重大产业项目的引荐人(中介人),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重奖。
第五条 对引荐人(中介人)的奖励采取分期奖励的办法,在项目投资额度和形象进度完成一半时兑现奖金的50%,剩余部分的奖金在项目竣工达产后兑现。
第六条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过亿元的的引荐人(中介人),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