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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相关规定的意见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相关规定的意见
(伊政发〔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征收个人住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问题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个人住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参照《伊春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优先予以安置补偿,并一次性解决。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的个人房屋,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问题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对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统筹考虑征收前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给予合理的补偿。税务部门应确定被征收人的纳税情况。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标准,按照上一年度上报税务部门的月平均利润值计算。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止,对被征收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征收决定通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对被征收人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对于被征收人无异议的征收项目,可由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投票或协商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对于被征收人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征收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可直接组织被征收人代表采取抽签、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随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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