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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十二)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等。加大市节能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落实好“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市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三)健全税收支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节能环保项目减免所得税、节能环保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资源税费改革政策,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积极落实环境税费改革政策,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严格落实进出口税收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三十四)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严格授信管理,坚持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政策导向,将节能评估、环保评估审批文件作为授信的重要依据。对鼓励类投资项目,要简化信贷手续、完善金融服务,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限制类投资项目,要区别增量和存量项目,不予信贷支持或减少信贷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要从防范信贷风险角度,停止各类形式授信,并采取措施收回或保护已发放贷款。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人民银行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五)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和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市发改委、环保局分别牵头,住建局、安监局、水务局、电业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六)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市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和省、市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焦化、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重要依据。对已形成减排能力的项目加强监管力度,监控主要生产设备和治污设施运行状况,加大环境督察和减排核查力度。重点加强对脱硫脱硝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重点污染企业的监督检查。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运行监督制度,完善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测系统管理。(市环保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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