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实行自来水价格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实行自来水价格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深发改〔2012〕648号)
各供水企业:
为做好我市自来水价格优惠政策的实施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持有深圳市民政局核发的《深圳市优抚对象优待证》的优抚人员家庭,每户每月免收水费水量统一调整为12立方米。
二、
符合上述优惠条件的家庭,每个家庭户只能申请一处用水地址享受自来水价格优惠政策。
三、
以上规定从2012年6月1日(6月用水量)起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