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财农〔2012〕184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农办,各有关审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我们联合制定了《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农产品加工企业申报财政扶持项目的支出须设专账(或副账)进行核算,未设专账(或副账)核算的项目,从2012年起,不再受理其申请。
二、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财政扶持的技术改造项目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自主创新项目不作专项审计要求。
三、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由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实施审计后出具。各区、县(市)农办、财政局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财政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7〕15号)要求做好指导工作,农产品加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规模和业务特点,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并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审计费用。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财政资助的项目,根据业务约定,按照相关业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并依据本指导意见要求,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农产品加工企业要主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项目专项审计,按业务约定的要求提供审计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不得授意、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意见以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执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提供不实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其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后都不再作为财政资助的依据。
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及相关资料和文件,授意、强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内容不实或者虚假审计的,取消企业享受该财政资助项目的资格,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必要时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申报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财政项目的信息质量,发挥社会中介机构项目审计的作用,规范农产品加工企业财政资助项目的申报工作,结合近年来农产品加工企业财政资助项目的审计做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金(主要以投资额为资助依据的专项资金)的项目。国家对有关农产品加工企业资助项目实际投入额有明确规定的,可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由审计报告和附表构成,审计报告主要包括委托项目审计企业的基本情况、审计项目的情况和审计结论三部分;附表是项目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审计报告的附件。
第二章 审计报告
一、委托项目审计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概况,包括成立时间、经营范围、国地税登记注册区域及税号;企业实收资本的构成情况。
(二)企业申请资助当年及上一年的基本经营情况,包括主要经济、社会、生态指标,如销售、盈亏、重大投资和吸纳农村劳动力、产业带动、基地建设、生态建设等情况,以及经营中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三)申请资助企业当年和上两年获得的国家、省、市各类财政资助情况以及当前正在申报其他各类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情况,其中:已获得资助情况按表列格式内容进行披露(详见附件1《企业已获得的市级及以上财政扶持资金情况表》,正在申报情况用文字进行披露。
(四)企业管理规范情况,是否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诚信纳税,申请资助企业当年和上年有无重大税务违法案件。
(五)其他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二、审计项目的情况
(一)项目备案、核准、立项、调整、变化及其他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计划总投资(或用款计划)、资金构成、建设周期(起止时间)、批准日情况、项目主要内容、预期效果。
(三)项目实施周期、实施情况、实际完工效果。
(四)项目是否纳入企业财务统一管理,是否设立专账(或副账)进行核算。
(五)项目建设设施、设备与所获得票据一致情况。
三、审计结论要点
(一)项目资助投资额
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项目实际投资额是计算项目财政资助额的依据。
项目实际投资额确认的一般原则:企业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注册会计师根据企业项目备案规定建设起止的时间,实施技术改造的实际投入情况,对项目的相关凭证、账册进行审计的基础上,按相关会计科目增加额为基础进行确认。
项目实际投资额主要指农产品加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投入并形成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的支出款项。实际投资额依据项目备案清单和完成投资财务清单、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复印件进行核定。投资额包括用于技术改造的土建工程款,生产用设备款和安装费用(非生产用设备不计算在内)。其中:土建部分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30%核定。
(二)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实施的内容是否与备案核准、确认的内容相一致;项目实际的实施时间,是否在项目备案、核准确认的实施期内实施。
(三)项目申请资助情况
本项目的资助投资额是否和企业已获得及正在申请的其他财政资助项目的实际投入额存在重复,是或否均需进行披露。
(四)项目实施后的绩效情况
项目完工后,企业已取得的实际经济效益情况,包括:销售收入、税金、利润、创汇,以及产业带动和社会效益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