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检查后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小金库”问题的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在《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9)21号)文件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这次工作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并精心组织实施。
(二)做好宣传,深化认识
本《方案》印发后,各单位要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行动统一到省和我厅的决策部署上来。
各单位“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向厅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三)落实举报制度
各单位“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以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