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员部署
各单位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阶段(截至2009年6月底)
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各自的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为保证自查效果,各单位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及时纠正。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表1)、《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报告表》(见附表2),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要签字盖章,于6月23日前报到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厅财务处)。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厅“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表3),于6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20%。交通行业是重点检查对象。
(四)整改落实阶段(截至2009年11月底)。
各单位要针对治理和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的长效机制。厅领导小组将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各单位(部门)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11月2日前报厅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厅“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报省“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针对“小金库”问题,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 的原则进行处理。具体要求是:
(一)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