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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全省停止销售的不合格商品名单由省局公布。
  各级工商机关应根据省局要求对市场上的相关商品组织清查,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送上一级工商机关。
  第二十六条 监测组织者应当组织或委托下级机关组织对经营不合格商品的被监测人和生产者进行集体或个别约谈,必要时,采取集中培训方式,对其进行行政指导,督促其自律整改。
  被监测人和生产者整改工作完成后,可向监测机关提出复查申请。监测机关接到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复查。复查合格后,被监测商品方可重新上柜销售。
  第二十七条 监测机关应根据承检机构的《检验报告》和检验分析报告,作出商品质量监测通报和消费警示,经批准通过本级机关门户网站或召开商品质量监测通报会向社会公布。
  未经监测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界透露监测情况。监测结果及有关数据不得作商业用途。

第五章 样品处理与归档

  第二十八条 监测机关应当要求承检机构以书面形式报告检验后样品有无使用价值、维修价值以及样品剩余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无偿提供的样品,经检验合格的,监测机关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承检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被监测人;被监测人书面明示放弃样品的除外。承检机构应当向监测机关提交有被监测人签字盖章的退回或放弃样品书面证明。
  样品不合格的,不予退还,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购买取得的样品,暂由承检机构保管,年终或者按照监测机关要求的期限与组织实施监测的机关办理移交手续。
  样品移交并登记造册后,经批准,按以下方式处理:
  1、检验合格无破损、不影响销售的,采取退货、折价变卖等方式处理;
  2、检验不合格的,采取销毁、折价变卖等方式处理,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样品,应予销毁。销毁不合格商品时,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签字,制作销毁记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的不合格商品的名称、种类、数量等。折价变卖的,应明示为不合格商品。
  退货、折价变卖所得款项交同级工商机关财务部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批次监测工作完成后,监测机关应及时建立批次监测档案。监测档案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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