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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检测商品除被监测人明示无偿提供或不作破坏性检测并经被监测人同意外,按被监测人进货价格购买。
  监测所需备份样品由被监测人无偿提供。
  第十四条 被监测人拒绝接受监测或者拒不提供账簿、票证、广告宣传品等资料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抽样中发现经销“三无”产品、过期商品、假冒商品的,直接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监测机关应要求承检机构严格遵照国家检测工作有关规定和检测方案对抽取的样品进行质量检测。
  承检机构应当在检测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商品质量检测初步分析报告,连同所有《检验报告》一并报监测机关;并根据监测机关要求的时间,按照法定方式将检验结果和《检验报告》送达被监测人和标称的生产企业,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送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送达凭据原件报送监测机关。
  承检机构在向监测机关报送检测结果和《检验报告》之前,不得向被监测人和标称的生产企业及任何第三人泄露检验结果。

第三章 复 检

  第十六条 监测机关应当受理被监测人或者标称的生产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的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被监测人私自拆封、转移、调换或者毁损备份样品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标称的生产企业否认被抽样品为其所生产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不能说明理由或者证据不充分的,被抽样品视为该标称生产企业生产。
  第十七条 监测机关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复检委托合同书》,由原承检机构或另行委托检验机构复检。另行委托的检验机构资质不得低于原承检机构。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复检委托合同书》一式三份,一份由监测机关留存,一份交复检申请人,一份交承检机构。
  第十八条 复检使用被监测人保存的备份样品,复检由原检验机构承担的,承检机构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复检委托合同书》,由当地工商机关2名以上执法人员陪同提取备份样品;另行委托检验机构的,承检机构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委托合同书》由当地工商机关2名以上执法人员和原检验机构抽样人员陪同提取备份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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