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工商机关不得委托非经省局招标确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商品质量检测。
检测商品或项目超出招标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资质的,可另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
第七条 年度商品质量监测计划应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的商品种类、批次、组数;
2、监测的年度经费预算;
3、监测的时间及地点。
临时性商品质量监测计划主要包括监测的商品种类、组数、检测项目、检测经费等内容。
各市局年度商品质量监测计划应于1月15日前报省局备案;县(市)局年度商品质量监测计划应报市局备案。
第二章 初 检
第八条 监测机关根据年度监测计划,按监测商品的批次、品种进度委托检验机构检测。
第九条 监测机关应当查验检验机构的商品检测和项目检测资质。应当审批检验机构制定的检测方案,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检测项目、检测标准、检测方式和判定原则;
2、抽样数量、地点、方法、样品存放地点和运送方式;
3、抽样和检测时间安排;
4、检测经费预算等。
第十条 监测机关根据监测计划和审定的检测方案向承检机构下达《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委托合同书》,委托检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委托合同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送被委托的承检机构。
监测机关同时向监测商品抽样所在地的工商机关下达《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通知书》;接到通知的工商机关应按要求做好商品抽样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委托合同书》和检测方案,由工商机关2名以上执法人员陪同承检机构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对商品进行随机抽样。
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工商执法人员、被监测人在封条上签字盖章确认。
备份样品可以由承检机构带回,也可以由被监测人保存。
监测机关应要求承检机构抽样人员抽样时填写《安徽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样单》一式五份,一份由被监测人留存,一份寄标称生产企业,一份交被监测人所在地工商机关,一份交监测机关,一份由承检机构保存。
第十二条 工商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抽样现场笔录或工作记录,详细记录抽样活动的整个过程,搜集或复制与被监测商品相关的账簿、票证、广告宣传品等资料,抽样现场笔录或工作记录由工商执法人员和抽样人员、被监测人签字盖章确认。